污水的许可排放浓度如何核定?

2021-04-01

(一)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浓度


根据现行标准体系,除氨和硫化氢、二噁英、臭气(氨和硫化氢为小时排放速率、臭气浓度为一次均值,二噁英为 2 小时均值浓度)等特殊物质规定的不是小时浓度外,其他物质均按照 1 小时浓度平均值控制,因此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浓度。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和各行业技术规范未明确的排放标准中浓度限值非小时均值的污染物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确定其许可排放浓度。


(二)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核定


◆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和各行业技术规范明确的排放标准浓度限值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排放口浓度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的要求进行确定。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根据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确定,标准中无混合排放浓度确定要求的,许可浓度则应按照不同标准中最严格的浓度限值确定。

◆ 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的核定


废水许可浓度的核定包括两个方面:确定废水许可排放浓度的形式和限值。


(一)废水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均浓度限值


根据行业标准确定水污染因子许可浓度,现行标准体系中水污染物控制浓度为日均浓度(除 pH 值、色度,为单次监测浓度),因此明确排放限值为日均浓度限值。


(二)废水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综合考虑集中向城镇或工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生产废水的电镀等行业企业,行业排放标准中无间接排放浓度要求,实际排放浓度为企业与污水处理厂在有效法律文件中约定的接管浓度。因此,《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规定了废水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原则为:行业废水排放标准>协议的接管浓度>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废水排入城镇或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许可排放浓度应按行业废水排放标准要求确定。


◆ 无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标准中没有做出规定的,可按排污单位与城镇或工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负责单位商定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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