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我公司可为钢铁企业提供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服务,对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基本条件、无组织排放基本条件、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基本条件和台账记录基本条件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和综合评估,并提出全面的评估整改要求,协助企业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待整改工作完成后开展全面评估及污染源监测工作,最终形成《有组织排放评估监测报告》、《无组织排放评估报告》、《清洁方式运输评估报告》和《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总报告》报送各级环保管理部门并向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申请公示。